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9章43条,明确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和对象、督察组织机构和人员等内容。
《办法》明确,按照一次一授权的原则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组建自治区党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例行督察,督察进驻时间一般为20天,督察内容既涵盖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关注的重点,同时也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列为督察重点内容。
根据《办法》,督察结果将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将视情况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文转载自中国环境报社,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版权归属原作者及站点所有,如有对您造成影响,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